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
現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2021年第46號令)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區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成本監審,具體由定價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各市、縣要以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為基礎,當供水企業成本變化較大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由于市、縣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難以通過價格調整實現供水企業準許收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企業相應補償。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地方,應執行同一供水價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超過5年未調整城鎮供水價格的市、縣,要及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經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在2023年底前完成。
二、城鎮供水按使用性質統一劃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用水具體范圍的劃分見附件2。
三、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為三級,級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沒有達到的市、縣應及時調整到位。“一戶一表”的居民用戶,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戶(含本數)為第一階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戶且小于50立方米/戶(含本數)為第二階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戶為第三階梯水量。家庭人口超過5人的,憑戶口簿、居住證等向供水企業申請,經供水企業核實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檔月用水量分別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對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不低于第一階梯價格,具體由各市、縣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可為第一階梯價格1.05倍。
四、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落實。各市、縣應按照《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要求,將特種用水納入到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范圍。
五、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各市、縣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應設置適當免費用水量,每戶每月不少于5立方米。鼓勵各市、縣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提高免費用水量的標準。用戶承擔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應當在收據中單獨列示。
六、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貫徹實施,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行業監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適時組織督促指導。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價格〔2011〕108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其他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2021年第46號令)
2.各類用水具體范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