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4-02-13 16:07:33 發布:南寧節水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有關城市公共供水法律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加壓或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及其運行、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市、縣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的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
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城以上(含縣城)二次供水價格及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轄區內縣城以下二次供水的價格監督管理。
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其職責負責全區城市二次供水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當滿足城市供水調度及城市供水管網安全運行的要求,保障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對水壓或水量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泵房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規程獨立設置。
配套建設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計應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衛生規范、技術規程、行業標準;應當滿足當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入施工圖設計前,設計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報經當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具有法定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工程施工前應當將審查批準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存檔。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及其變更,建設單位應當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書面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有權對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全區城市二次供水技術規程,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二次供水技術規程建立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推薦名錄庫,名錄庫每年公布一次。二次供水建設單位建議優先采用名錄推薦的技術、設備、產品。
第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用水需求必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其所需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
產權人需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執行設計、施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建設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的規定組織驗收,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派員參加驗收。同時,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還應當參與隱蔽工程的中間節點質量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并經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為保障城市二次供水的安全與穩定,建設單位可將二次供水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當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進行統一建設。
第三章 運行和維護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委托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統一運行、維護和管理。
(一)新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合同后,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改(擴)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決定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的,應當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后,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如果需委托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雙方應當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需要委托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由使用單位或用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雙方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維護和管理合同,方可交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使用單位或用戶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因移交發生的改造費用均由使用單位或用戶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移交前,其設施的運行、維修和管理服務仍由原管理單位或用戶負責。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全面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保養和維護。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水。
第十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因計劃中的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情況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響而停水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出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供水。
因水質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分別向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三)確保供水水壓、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對住戶計量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五)負責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與服務的投訴;
(六)負責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七)負責處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性事件。
(八)負責處置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由運行管理單位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戶收取;提供其他服務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等價格實行全區統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因產權人資金不到位等非運行管理單位管理原因造成的水質不合格、水壓異常等問題,其責任由產權人承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涉水產品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水質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運行管理單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運行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對有水箱、水池等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結束,經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運行管理單位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行管理單位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九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二次供水工程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建筑物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五)違反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不及時進行搶修,造成停水事故24小時以上又不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處置的;
(七)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城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不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未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未經衛生部門或者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即向用戶供水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沒有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定期清洗消毒的;
(五)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消毒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的;
(六)其他違反二次供水衛生安全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水費,不得在水費之外代收其他費用。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