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發〔2008〕18號 2008年7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以下簡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一)近幾年,我區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至2007年底,全區市、縣城的污水集中處理率僅為11.78%,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44.99%。全區城鎮污水COD(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45.5萬噸,占全區COD排放總量的45%,而城鎮污水處理廠COD削減量僅占全區COD削減總量的5.02%。全區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38.28%,也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44.5%。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快速提高我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水平,形勢逼人,任務緊迫。
(二)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2007—2011年)》、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關鍵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近期效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切實抓緊抓好。
二、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群眾飲水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要求,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率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為目標,以市、縣(市)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以城市(包括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下同)、縣城人口達l0萬人以上的縣、地處主要江河的縣、北部灣區域和國家級園區為重點,多渠道籌措資金,引進國內外優勢企業和先進技術,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積極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不斷提高我區污水垃圾處理水平。
(二)目標、任務。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縣(市)和國家級、自治區級園區建成污水垃圾處理廠(場)。全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平均超過60%,力爭達到70%。其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總體達到80%(南寧、柳州、桂林等3個城市分別達到85%以上,其他城市分別達到60%以上),縣城總體達到50%以上;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總體達到80%以上,縣城總體達到50%以上。
“十一五”后三年,全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項目123項,實現日處理污水457萬立方米(其中,新開工項目101項,實現日處理污水346萬立方米;續建項目22項,實現日處理污水111萬立方米);建設垃圾處理設施項目84項,實現日處理垃圾13330噸(其中,新開工項目73項,實現日處理垃圾9860噸;續建項目11項,實現日處理垃圾3470噸)。
設區的市:未建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必須于2008年全部建成相關設施并投產;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達標的城市,必須于2008年至2009年繼續新建、改建、擴建相關設施,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產。
縣(市)、園區:不設區的市、縣城人口達10萬人以上的縣、地處主要江河和主要飲用水源的縣、國家級園區,必須于2008年底前開工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其他縣和自治區級園區,必須于2009年底前全部開工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不設區的市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必須于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產。所有縣、園區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必須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產。
在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通過產業政策、財稅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的激勵,扶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及其相關的環保產業,帶動我區環保產業技術研發、裝備制造、技術服務的發展。
三、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
(一)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項目業主要加大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投入,抓緊開展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編制和審批核準工作。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一定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項目單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咨詢設計、評估審查等單位要嚴格履行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咨詢設計和評估審查工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限時完成項目規劃、用地、環評、節能審批。
(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認真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質量監督制等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確保工程質量。要規范資金管理,做到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行全過程審計。要按照項目開工、竣工目標要求,制定月度目標和施工方案,合理調配施工人員、資金、設備材料,加強組織協調,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按期或提前開工和竣工投產。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廠、垃圾收運設施和垃圾處理廠(場)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建成并投入運營。
(三)加強項目運營管理。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要確保污水和垃圾處理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設計要求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確保項目治污效果。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改革運營機制,全面實行企業化管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和經營機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降低運行成本。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要按合同約定付給污水處理廠相關經費。
四、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一)努力增加各級財政資金的投入。各級財政必須加大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要積極爭取國債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西部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自治區本級財政要通過整合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資金、水資源費、環保專項資金、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進一步加大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各市、縣(市)要增加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
(二)全面開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費。從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區各地全面開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費。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明確污水、垃圾處理費代征單位,完善征收機制。加強對自備水源單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杜絕隨意減免污水、垃圾處理費的行為。各地征收的污水、垃圾處理費,由本地財政部門統籌使用、管理。
(三)積極發揮投融資平臺作用。積極鼓勵組建以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為主業的自治區、市、縣級投融資平臺。以投融資平臺為依托,整合資源,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融資能力,為我區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籌集資金。要充分發揮投融資平臺的融資作用,向社會發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企業債券。
(四)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放開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資和經營市場,推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專業實力強、投資與管理經驗豐富、信譽好的國內外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以市為單位統一制定招商計劃、選定招商項目,統一對外招商。各市、縣(市)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技術和運營管理能力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授予特許經營權限。
五、切實提供政策保障
(一)保障土地供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選址要盡量少占耕地、避開基本農田,建設用地計劃單列,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統籌安排,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以保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列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和建設用地材料一同報批。
(二)減免稅費。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堅決減輕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稅外負擔,對于項目的各類規費、手續費等,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實行相應的減免政策。
(三)優惠電價。全區所有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垃圾中轉站的生產用電統一按一般大工業電價執行。垃圾焚燒發電廠等綜合利用的項目享受特殊上網電價。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抓好工作落實
(一)成立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建設廳、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審計廳、自治區環保局、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招商局等為成員單位的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建設廳。各市、縣(市)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
(二)建立目標責任制。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污水垃圾處理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人民政府要逐級簽訂責任狀,以確保項目建設任務的完成和項目建成后的正常運營。各市人民政府作為市域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各縣(市)人民政府作為縣域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對所在市人民政府負責。各市、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內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環保、招商等部門要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各級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
(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自治區建設廳牽頭負責自治區全面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全面工作以及督辦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參與監管指導污水、垃圾處理費的規范使用。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協調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管理的宣傳,并配合開展輿論監督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的審批、核準等工作,并對口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自治區監察廳負責組織對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進行效能監察,對行政不作為而延誤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建設進程等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監督指導財政性資金的規范使用和對本級大額財政投資項目預算進行評審等工作,并對口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用地保障等工作。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協助做好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中涉及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工作。
自治區審計廳負責對政府投資資金的審計監督,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進程、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自治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各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自治區招商局負責指導各市、縣(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產業招商。
自治區物價局負責審批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指導各市、縣(市)做好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部門職責對應明確本級有關部門的職責。要制定項目建設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做到任務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斷加快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四)加強指導與監督檢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各市、縣(市)對口部門的業務培訓與指導,提高相關人員的技術和項目管理水平。自治區人民政府將組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監察廳、建設廳、環保局等部門組成專項督查組,對各地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責任制落實、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征收、項目建設進展、資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及設施運行等方面的情況,并及時通報。各市、縣(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與指導制度,督查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和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等方面的情況,并及時上報和通報。
(五)實行嚴格的行政問責。要對各市、縣(市)行政領導實行嚴格的“行政問責制”和評優創先“一票否決制”。對沒有按時完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目標任務或建成后不能正常運營、擅自停運或處理不達標、處理費征收不到位的市、縣(市),除通報批評外,還要對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必要時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
(六)實行區域限批。對沒完成目標任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收費政策不落實、項目建成后不運行或運行負荷不達標的市、縣(市),將實施區域限批政策,暫停審批該區域內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暫停審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停止安排有關項目的補助資金。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倡導全社會重視污水垃圾處理工作,樹立“排污付費”的新觀念,提高廣大群眾的環保意識,增強廣大群眾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為加快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