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綜合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水資源規劃中,要明確目標,優化項目,落實措施,協調行動。要把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等各個環節協調統一起來,統籌考慮城市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環境保護等各種水的問題,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處理好各種用水矛盾。
(三) 強化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各地要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年審工作,嚴格取水審批,凡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必須經過許可。
(四)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辦事,嚴格執法,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五)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新聞單位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廣泛、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掌握科學的水知識,樹立正確的水觀念。加強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對水的憂患意識,使廣大群眾懂得保護水資源、水環境的是每個公民的責任。轉變落后的用水觀念和用水習慣,把建設節水防污型城市目標變成廣大干部群眾共同的自覺行動。要加強輿論監督,對浪費水、破壞水質的行為公開曝光。同時,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