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價費[2015]6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水利廳
關于調整我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水利(水電)局:
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關于調整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959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我區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1日起,我區水資源費按以下分類及標準征收:
取 水 分 類 |
收 費 標 準 |
一、取用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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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取用地表水 |
0.1元/m3 |
(二)特殊取用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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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環式火力發電、核電取用水 |
0.085元/m3 |
2、貫流式火力發電取用水 |
0.001元/kW·h |
3、水力發電取用水 |
0.005元/kW·h |
二、取用地下水 |
0.2元/m3 |
說明:1、一般取用地表水包括工業取用水、城鎮公共供水、生活取用水及其他取用水等;
2、采礦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業回收利用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按上述收費標 準的60%收取。
二、下列取水免征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生產取水的;
(七)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的;
(八)抽水蓄能發電用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或者定額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超10%至30%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1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倍加收。
四、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令第46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號的規定,按照取水審批權限和本收費標準征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工作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確保應征盡征。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執行情況和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水資源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費時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2015年6月11日